未依法折算勞工特休未休畢工資,雇主若違法最高罰百萬。(圖/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供)

員工年後轉職 未休完的特休記得結算

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,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,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,不因在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,勞動契約終止時,雇主仍應依勞工「到職日」及工作年資,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,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。舉例來說,若小美於110年8月15日到職,於111年12月15日離職,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,依法即享有7日特別休假,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,若小美每日工資1,000元,於離職時還有6日特別休假未休,便須折算6日工資共6,000元給小美。

Read More